东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2-01-05 浏览次数: 2556

      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产业等诸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。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,充分发挥其效益,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总则

1. 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,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,对仪器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管理。

2.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(含800元),能独立使用,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,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(十万元以上属大型、贵重、精密仪器设备,管理办法另订)。

3.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(含捐赠)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(含自制)均属学校财产,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。

4. 资产管理处、各院(部)级部门、各实验室各司其职,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及时办理设备的变动手续,定期核对帐、卡、物,避免国有资产流失。

二、各级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职责

1. 资产管理处的职责:

协助分管校长做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制订设备管理的条例、规定和办法等;

负责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、经费使用、在役管理。搞好调查研究,保证重点,兼顾一般。切实做好计划、订货、采购、运输、验收、保管、发放、使用、调拨、出借、出租、维修、报失、报损、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,面向基层,努力为基层服务。

建立设备管理档案,掌握设备数量及完好情况,根据学校的教学发展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更新工作;督促检查在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;负责各类设备的统计报表;定期核对帐、卡、物。

指导和检查使用部门对各项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。组织全校设备的调拨和协作共用,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。对使用率低又无特殊用途的设备,有权及时调出。对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、管理混乱造成设备丢失、损坏的使用部门,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善,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,必要时还可停止对其设备投资,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。

2. 院(部)级部门职责:

监督、协调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添置计划;

检查督促所属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制订适合本院 () 的规章制度;

负责所属各部门仪器设备的出借、调拨、维修、报废鉴定、报失报损等情况检查和审批工作;

安排、挑选有责任心的设备管理人员;

在编人员发生校内外调动、退休、长病假、出国等情况之一者,必须办妥设备保管的正常移交手续。

3. 实验室及使用部门职责:

①实验室及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按照设备管理规定,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,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。

②督促设备管理员保管好设备卡片和设备分户帐册,及时办理设备借用、归还手续。每台设备落实到专人保管。

③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、检验、修理工作,注意培养维修技术人员,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,提高自修设备能力。

三、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

1. 购置仪器设备,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提出申请,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经所在院(部)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初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。

2.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执行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一万元以下的设备可以自购,但必须填清设备名称、规格型号、配置、价格等,到资产管理处按学校规定登记入帐。资产管理处在设备采购供应工作中应做到公开、优质、优价和优良服务。批量设备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采用招标、议标、竞价的办法,采购中根据实际情况请使用部门的教师、校内外专家及审计处人员参与采购谈判,发挥学校集团采购的优势,做到价廉物美。

3. 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,核对品名、规格、型号,清点数量,检查附件、配件、资料等是否齐全,外观是否完好,技术验收由使用部门为主进行。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,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。

4. 凡属各部门自行采购的设备,如遇有质量等问题的,责任自负,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四、仪器设备的管理

1. 各单位申购的仪器设备,经验收合格后,一律由设备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处签字入帐,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。

2. 仪器设备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,制定操作规程,严格遵守,并作好使用记录。

3.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、调换、私用或外借。

4. 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震等措施。

5.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保养,并定期检查校验,以保持其精度,做到完好可用。

6. 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,可由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检修。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,可报资产管理处,视实际情况提出修理方案。

7. 各级领导都要重视设备的投资效益,避免积压浪费。各部门对多余闲置的设备,应及时向院(部)和资产管理处上报。设备调拨按照先院(部)内、后院(部)外,先校内、后校外的原则进行。

8. 仪器设备的出借,按“仪器设备出借办法”进行。

9. 耐用期满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或因技术落后、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申请报废;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的设备,可申请报损;由于保管不妥造成设备丢失、被窃的,应按报失处理。详见“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”、“仪器设备报失报损赔偿处理办法”。

对每台仪器设备,严格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“固定资产设备卡”。卡片一式二份。一份存资产管理处,一份存使用部门。各使用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帐、卡、物,并将核查情况告资产管理处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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