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,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产业等诸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,提高用好、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心、自觉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,充分发挥现役设备的作用,减少同类设备的重复购置,提倡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。
二、各实验室互相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妥借用手续。出借设备的首要条件是不影响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三、借用手续分实验室内;院(部)内;校内;校外四种类型。
四、实验室内借用仪器设备,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即可。但借用人必须是在册在编(以下同)的本室人员,其他人员一律不借。
五、院(部)内借用仪器设备,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由实验室主任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,归还由实验室主任负责。
六、校内借用仪器设备,由借用方院(部)领导出面,经院(部)商定,由双方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,办公室经办人员在设备所在实验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。归还由办公室负责。
七、仪器设备一般不对校外借用。特殊情况,经办妥相关手续才可外借,该实行有偿租用的应在协议中写明。借出校外设备应有院(部)的书面申请和与外单位的书面借用协议,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,与院(部)商定后办理借用手续。借出校外的设备必须有具体的当事人和院(部)领导签字,注明借用时间,并在办公室备案,及时归还。
八、借用的仪器设备归还时,必须保证完好无损,技术指标正常。实验室要加强设备验收手续,如有遗失则照价赔偿,如损坏则必须修复。隐瞒不报、欺骗领导与组织者,一经发现,则全校通报,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九、单价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。如确因教学、科研合作等工作需要,则必须提出书面报告,说明理由、搬迁方案、归还日期、使用责任等事项,经院(部)务会议讨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,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外借。
十、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带回家使用,必须经课题组长同意,所在院(部)领导批准,由借用人到所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办妥借用手续,在院(部)办公室登记并在资产管理备案后,方可带回家使用。
十一、为加强学校设备的管理,严肃学校制度,凡未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同意,擅自将设备借出校外者,一经查出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,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